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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自今年7月22日,公安部開始“獵狐2014”緝捕專項行動以來,已從40餘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180名。
 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表示,中國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種方式,最主要的是引渡,其他三種替代手段:遣返、異地追訴、勸返。
  引渡易受政治影響
 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。截至今年7月底,中國已與38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,其中大部分是發展中國家。不過,國際引渡合作面臨很多限制。
  在沒有引渡條約時,“我們可以援引多邊公約來開展引渡合作。”黃風介紹,比如中國和澳大利亞的雙邊引渡條約尚未生效,和加拿大之間沒有引渡條約,但三個國家都是《聯合國反腐敗公約》成員,“這些公約裡面也有引渡條款,中國可以援引國際公約的引渡條款開展合作。”但國際引渡合作,面臨很多限制,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則、死刑不引渡原則,等等。
  勸返更加高效
  由於在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時,往往面臨政治、司法等障礙,就產生了一些替代措施,主要有遣返、異地追訴等。專家稱,引渡、遣返、異地追訴等形式,其處理時間長、手續繁瑣,而且面臨很多限制;相比之下,勸返則更加高效。
  2007年8月,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做出一審判決,以受賄罪判處胡星無期徒刑。胡星受賄金額高達4000多萬,案發後外逃,卻沒有被判處死刑,這主要是因為,法庭認定胡星具有自首情節並有悔罪表現,依法應當從輕處罰。
  胡星的自首情節,是因為其在外逃過程中接受了我國辦案人員的勸返。胡星案發後潛逃新加坡。2007年2月17日,雲南省公安機關專案組趕赴新加坡開展工作,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廳與胡星進行了面對面的交談,說服其回國投案。最終胡星接受了專案組人員的勸說,自願回國接受審判。
  在黃風看來,“勸返”有一舉三得的效果。對於辦理案件的司法機關來說,勸返成功就意味著追逃目的已經實現;對於逃犯躲藏地國家來說,外國逃犯自願回國接受審判,既有利於節省為開展國際合作或者國內法律程序而需花費的資源,又有利於本國的秩序和安全。
  已發出160個紅色通緝令
  在海外追逃時,可以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要犯通報。要犯通報有多種,其中紅色通緝令最接近於“國際逮捕令”。國際刑警組織針對中國籍嫌疑人發佈的紅色通緝令已有160個。
  這些被通報的人員中,包括有組織犯罪、黑社會組織等犯罪嫌疑人,也包括詐騙、貪污腐敗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。其中,河北省原省委書記程維高之子程慕陽便名列其中。通緝令顯示,程慕陽1969年出生於江蘇常州,身高1.77米,被指控“利用職務之便,侵吞、竊取、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資產,構成貪污犯罪。隱匿、轉移、收購或者充當代理人,賣出明知是通過犯罪所得的財物”。
  媒體公開報道顯示,程慕陽幫助程維高秘書李真轉移贓款和勾結他人共同貪污國家資產535萬元。2000年9月4日,程慕陽離港外逃前往加拿大,至今仍未被抓捕歸案。
  協助國可分享被沒收資產
  對於被沒收資產的處置,分享是國際慣例。美國、歐盟、日本、新加坡等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議。在美國,分享被沒收資產的比例取決於美國司法機構在執法合作中做出的“貢獻”——重大協助分享比例為50%至80%,較大協助分享比例為40%至50%,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%以下。
  黃風介紹說,澳大利亞《犯罪收益追繳法》中有“資產分享”的規定,根據該法規,在幫助其他國家成功追繳資產後,澳方有權對被沒收的資產實行分享。不過,澳大利亞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被沒收資產的分享比例。黃風說,關於被沒收資產的處置,中國此前沒有分享機制,現在也在慢慢改變。“我國禁毒法已經明確規定,可以和外國分享被沒收的資產。去年我國和加拿大簽訂了受益追繳和分享的協議。”
  黃風強調,合作追贓,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。“比如說,如果贓款是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國外,那麼首先就要確認這些贓款是犯罪所得,而且是發生在中國的商業犯罪。這些材料需要中方提供。”黃風表示,如果不提供這些材料,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澳大利亞購置了房產,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做了房產登記,澳方就會認為這些資產是合法所得,就不能隨便沒收。只有中方提供證據,證明外逃嫌疑人購置房產的資金來源於違法犯罪行為,澳方纔能採取法律措施。
  據《新京報》  (原標題:中國海外追逃 他國協助可“分成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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