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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介紹,我國行政訴訟有個特點就是原告的勝訴率即被告的敗訴率低。10年前被告敗訴率占30%左右,近年來下降到10%以下,有一些省份甚至只有2%。(11月5日大河報)
  十年前,行政訴訟中,作為原告一方的老百姓還有30%勝算幾率,這個幾率已經算比較低了,十年後,這個數字居然降至10%以下,有些地方甚至是2%。同時,行政訴訟的上訴率是最高的,申請再審率也是最高的,大概是民事和刑事的6倍和8倍,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行政案件件件上訴。那麼,“民告官”中民眾的勝訴率到哪兒去了?
  有人會說,那是因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,他們依法行政了,自然在行政訴訟中勝訴率就提高了。此外,就是濫用訴權的民眾多了,他們本來就無理提起訴訟,自然敗訴率就提高了。筆者不排除有這些因素存在。但這並不是問題的根本,看看每年媒體曝光的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案例,或許我們就知道,民眾勝訴率驟降另有原因。連王振宇也認為“現在體制的問題,已經導致行政訴訟的功能受到了很大的制約”。
  首先是,一些地方政府無端地限制了公民的訴權,致使大量的濫用行政權力的案件不能進入到行政訴訟的渠道,譬如,一些地方規定,徵地拆遷、企業改製等一些所謂的敏感案件,法院不能受理。而恰恰在這樣一些所謂敏感案件,是公權力濫用的最集中領域,往往這樣的案件如果真上法庭審理,可謂是“一告一個準”,那麼,如果准許民眾上法庭狀告政府這些案件,很自然行政機關就可能大量敗訴,公民的勝訴率就大大提高。問題在於,這些案件都不能進入行政訴訟渠道,自然而然,公民在行政訴訟的勝訴率就大大降低。
  其次,即便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,但有些地方政府總是能通過各種手段讓原告撤訴。譬如說,有些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,明擺著行政機關可能敗訴,但是,地方政府總是有各種辦法,迫使原告不得不放棄訴權,主動申請撤訴。如此,明擺著要勝訴的案件,又沒有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,民眾的敗訴率就提高了。
  再次,就算案件進入了訴訟程序,但是,地球人都知道,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在地方黨政機關,法官有可能自覺和不自覺地袒護著行政機關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就說:指責法官不夠勇敢、不夠公正,是有失公允的。“法官如果違反了‘潛規則’,將承擔不利的後果——有的法官因為堅持法律、依法判決,被調離審判崗位、免去職務,還有被追究的。”本來可以勝訴的案件,卻在行政干擾下敗訴了,民眾的勝訴率當然不高了。
  不過,針對“民告官”中民眾的勝訴率去哪兒了的問題,目前也有好消息,因為,最近修正的《行政訴訟法》通過。在這部修正的法律中,針對“立案難”的問題,法律規定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、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”,暢通了訴訟渠道;針對行政機關威脅、利誘公民撤訴的問題,法律規定,以欺騙、脅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訴的,將予追責,讓公民更放心去告官;同時,針對法院審判受到地方干擾的情況,法律規定,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,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,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。同時,司法機關省以下統一管理的改革也正在穩步推進,如果改革成功,相信這種干擾會越來越少。
  只有在“民告官”中,民眾不用考慮案外因素,行政權力才能關進籠子里,法治社會才能真正得到建設。
  (作者是法律界人士)
  楊濤  (原標題:“民告官”中民眾的勝訴率去哪了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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